(二)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未成人学生须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七)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九条 重点支持职业学校与本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率先与本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下同)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鼓励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