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推动建立省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应当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每3年要发布行业市场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和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状况及趋势,主动与企业进行合作,增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契合度。结合企业岗位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要求,紧贴企业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职业学校须将校企合作情况写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积极推进企业文化进校园,将先进企业文化引入校园,使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融通,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情感培养纳入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探索推进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标准、典型岗位标准和校企合作教材,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与企业共同商定。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完备的培训成果学分认证制度,完善学分积累、转换和激励制度。企业员工参加职业院校的各种非学历培训、技能培训,纳入到继续教育认可学习范畴。
第十八条 创新实训基地建设方式。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在企业集聚地、经济开发区、生产现场等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企业分校);鼓励职业学校单独举办或“引企入校”合作举办校内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提供最新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销售收入亿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以上企业承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探索将部分主机配套产品安排到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为职业学校生产性实训提供相关的项目载体。鼓励大、中型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培训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接收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十九条 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提供教师顶岗实践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