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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8-12-13 15:18:24    译聚网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 证 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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