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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8-12-12 15:17:30    译聚网    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密切配合。

    第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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