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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2018-12-10 15:01:38    译聚网    中国人大网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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