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行为的通知
闽教办综〔2018〕1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切实纠正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存在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问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综〔2018〕15号)精神和部署要求,决定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方案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基厅〔2018〕8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闽教综〔2018〕15号文件精神,认真查找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存在的问题并抓紧整改。根据办学能力制订招生计划和学科类培训方案,细化培训安排,拟订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收对象、培训进度和时间安排,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提供报备的内容必须做到简洁、直观、准确、规范,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必须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等;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等;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