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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09 14:47:54    译聚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八条  “民智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1/2,项目通过中期验收后下拨1/2。经批准的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民智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申报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可根据需要,开展经费执行进度与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申报人开展研讨展示活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目标、内容、计划等发生变动的,应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中止,经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严格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成果要求、进度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成果内容。

项目中期及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中期评审与结项验收,主要以“民智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为依据,细则另行制定。

结项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其中,结果为“不通过”的,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取消五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凡“民智计划”取得的成果或其他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民智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Min Zhi”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民智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报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纳入“民智计划”诚信“黑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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