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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2018-06-17 09:34:3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持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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