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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13 15:03:0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五、管理监督

(一)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制度。各基地应根据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发布。

(二)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应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每个培训项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效果评估。

(三)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不得以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四)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举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培训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举办其他各类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以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六)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检查。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反响较好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项目安排、经费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培训质量评价较差、社会反响不好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文化和旅游部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七)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对于乱收费、乱发证的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文化和旅游部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八)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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