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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18-06-11 15:00:1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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