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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2018-06-11 15:02:2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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