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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06-05 15:02:00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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