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06-05 15:02:00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6号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
下一篇: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