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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30 09:19:1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外文)、产品操作说明书(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对白、旁白、歌词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权证明书(中外文)、原产地分级证明(中外文)、运营协议或者授权书(中外文)原件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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