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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5-30 09:15:3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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