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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5-30 09:15:3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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