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发主体活力
(五)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创业、离职创业有关政策。在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如兼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水资。经同意离岗的科技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正常参加工资晋升和年度考核。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
(六)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经单位批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领办创办企业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领办创办的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保险。停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五险”的参保缴费及享受社保待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七)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我市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清理工作,纠正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实际执行中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的行为。研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在人社部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框架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的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1.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每年引领500名大学生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主管部门和院校应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2.鼓励支持失业者创业,已领取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失业人员,经核实,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