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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
2018-05-03 15:06:21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创业发展资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创业和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二)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或者对侵犯劳动者创业和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不履行监控职责的;


(四)虚报促进创业和就业考核指标的;


(五)不履行失业预警职责的;


(六)不依法履行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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