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意见》(新政发〔2017〕77号)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现就自治区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各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坚决取消《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目录》之外的职业资格坚决取消相关许可和认定事项,立即停止所涉有关考试、鉴定、发证等相关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督查情况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