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取消职业资格认定许可事项后续工作
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
(一)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四、强化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服务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中“设定依据”标明的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二)各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三)要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制度,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加强职业资格信息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和公众监督渠道。
(四)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