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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2018-01-14 10:07:2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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