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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2018-01-14 10:07:2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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