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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2018-01-13 09:49:2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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