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2018-01-13 09:52:3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 HSK),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第三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第五条 《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证书( A、B、 C三级, A级最高一一下同),中等水平证书( A、 B、C三级),高等水平证书( A、 B、 C三级)。


  第六条 《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




[1] [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下一篇: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