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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要将试点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机构,由我部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要指导试点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试点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试点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启动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公布首批试点机构目录。
(二)2019年2月至5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2019年6月至9月,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公布第二批试点机构目录。
(四)2019年10月起,全面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附件: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