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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8〕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
(一)公布目录。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结果审核。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机构根据我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