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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至(三)项中国家查询系统网站或查询窗口发生变化的,以国家公布的新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和要求与初审一致。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市县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确认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书。确认意见书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审核不通过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表中做“审核不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后退还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告知。
第九条 申请人领办创办机构是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或登记的,也由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公开公平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省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省里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