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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营利性法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准确,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对非营利性法人,在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中查询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准确,“登记状态”是否为“正常”。
申请创业人才的,还需查询申请人是否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三)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初审
1.申请创新人才的技术入股估值和股本占比初审:对营利性法人,审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技术入股估值和股本占比与章程中载明的是否一致,数据不一致的首先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公示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准。对非营利性法人,以章程中载明的为准。
2.申请创业人才的实缴出资额初审:对营利性法人,审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实缴出资额和章程中载明的是否一致,数据不一致的首先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为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公示的以章程为准。对非营利性法人,申请人实缴出资额以章程中载明的为准。
以章程为准的,申请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技术入股或实缴出资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的机构从事教育及教育服务业务,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证照齐全。
(五)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时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审不通过: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2.申请人本人、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的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的机构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或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中不是“正常”的。初审中本款情形的,初审人员要打印查询查询页面,标明查询时间,与申请表一并保存。
3.申请人技术入股或所领办创办机构所从事教育及教育服务,依法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初审不通过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