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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
(九)民办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