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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18-0002
浙教计〔2018〕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自律,我们研究制订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6日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