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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管、规划、教育、出版、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社会用字管理。
第五条 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