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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8〕65号)

发布时间: 2019-01-09 15:39:4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浏览次数:


3.取得一个专业候补录取资格的考生,待院校确认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前往预录取专业院校办理录取专业信息登记。


4.取得两个专业候补录取资格的考生,须选择一个专业进行候补资格确认,待院校确认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前往预录取专业院校办理录取专业信息登记。


5.取得一个专业预录取、一个专业候补录取资格的考生,既可直接前往预录取专业院校办理录取专业信息登记,也可前往候补录取专业院校进行候补资格确认;确认后取得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办理录取专业信息登记,确认后未取得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则须回原预录取专业院校办理录取专业信息登记。(注意:确认候补资格的考生不一定会被录取,要根据该校预录取考生的录取确认情况而定)。


根据市教委规定,通过春季考试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含列入候补录取资格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48号)规定的其他考试。


考生录取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考生纸质档案转递通知单”,于2019年8月下旬到个人档案所在地办理纸质档案转递手续。


八、体检


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组织体检。在院校体检中,凡发现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春季考试招生录取资格。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社会关注度高。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统筹本校春季考试招生工作,指导本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并具体落实各项招生规定和政策,责成本校招生办公室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考务及招生录取工作;成立校招生监察小组,全过程监督2019年春季考试招生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推进高考“阳光工程”,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制度。各级招生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杜绝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和违反招生纪律者,按《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的招生工作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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