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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发布时间: 2018-12-17 14:54: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浏览次数: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提供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六、对分散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公示,具体组织程序参照本文件第五条执行。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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