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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提供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六、对分散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公示,具体组织程序参照本文件第五条执行。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