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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发布时间: 2018-12-17 14:54: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浏览次数:
摘要: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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