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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校设置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高校设置专业应鼓励增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专业,缓设部分人才需求饱和专业,撤销部分行业人才过剩和就业率低的专业。
(六)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原则上不增设专业。鼓励高校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控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凝炼和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七)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按需部分实施专业大类招生(以下简称按类招生)。按类招生目录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或专业类进行划分,并阐明按类招生的依据及详细方案。拟开展按类招生的高校于当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包括学校按类招生相关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方案等)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八)高校招生专业一律不得设置专业方向,原则上不允许以“专业(专业方向)”的形式进行招生。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可按照方向培养学生,专业培养方向内涵要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它专业的培养方向。
(九)省教育厅组建省级专业设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和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增设和调整的《专业目录》内专业进行审核。
(十)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下学期,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的依据。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具体程序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