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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规范〔2017〕10号
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审批办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