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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职字〔2017〕1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要求,现就申报第二批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院校条件。
1.参与申报的高职院校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参与申报的中职学校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2.每所院校限申报一个专业(群),该专业(群)须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专业(群);每个专业(群)选择一家合作成效好的企业共同申报。
3.申报专业与企业持续合作满5年(含5年)以上,拥有3届(含3届)以上毕业生,并且当前处于良好合作状态。申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以上,取得双证书比例达到95%以上。同时,应牵头制定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为省级特色品牌专业(群),或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
(二)合作企业条件。
1.合作企业为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企业形象,属于区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