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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6-15 15:21:2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摘要: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让的函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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