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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06-13 08:33:0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浏览次数: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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