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