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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4 10:02: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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