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14 10:02: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二)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照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