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31:1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 上一篇:教师资格条例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译聚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30天内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qiqee.net,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