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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工作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在本市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持证人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人才专项发展资金)
持证人是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通关便利)
持证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以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第二十七条(来沪定居)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证人,本人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来沪定居。
第二十八条(永久居留)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才持证人,符合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探索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工作、创业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金融服务)
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关银行申办人民币信用卡。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驾驶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第三十二条(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
持证人可以实名认证注册“随申办”APP,并使用政务服务相关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