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三章 证件申办
第七条(申请)
需要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凭证;
(五)有效的健康状况凭证;
(六)聘用(劳动)合同;
(七)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核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办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
海外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发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制发电子证,并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证件续办)
证件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续签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四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或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用人单位申请资格,并注销申请人证件。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持证人待遇
第十七条(居留许可)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5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持证人,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向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