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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