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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发布时间: 2018-07-04 14:56:4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


 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1、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和变更留学单位,如未能按规定于 10日内向所属使领馆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对超过6个月未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对“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的留学人员,一般先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违约处理,视其情节,授权使领馆决定缓发或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对停发资助经费者,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凡未经所属使领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对仍在留学期间者,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九、使领馆对违约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以《 CSC出国留学人员违约情况表》(见附六)及时通知基金委。同时,协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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