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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行履约追究的做法是: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作了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经济赔偿,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即协议书的丙方)承担经济责任。 3、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将在国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十一、违约人员向甲方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甲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心和爱护。
十三、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下简称《证明表》),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
十四、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2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存的保证金返还留学人员本人。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