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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3-12 14:04:10    译聚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权、收回评审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未执行“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程序不规范。


(三)评审出现重大失误。


(四)把关不严,投诉较多,争议较大。


(五)未实行评聘结合。


(六)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评审费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七)整改不到位。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暂停或收回评审权期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由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高校整改到位,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认定合格后,再行由高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我市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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