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备案。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对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进行备案。高校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将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当年评审方案(自主评审高校除外)、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备案,评审结果同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惩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造假。
(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业绩材料造假。
(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
(一)未执行回避制度。
(二)违反保密纪律。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
(五)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